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炮制后所得中药饮片的功效就不是初级农产品

发布时间:2024-05-01 04:05:40

首先,让我们澄清一些术语的定义

食品:是指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各种制成品和原料,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,但不包括用于治疗目的的物品。

食品安全:是指食品无毒无害,符合规定的营养要求,不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、亚急性或慢性危害。

预包装食品: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成包装材料或容器的食品。

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的品质、色、香、味以及防腐、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人工或天然物质,包括营养强化剂。

主要农产品:食用农产品。 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六款关于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的规定。 食用初级农产品(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)的质量安全管理,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的规定。 但是,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、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对农业投入品的规定,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。

农产品包装:是指农产品的包装、装箱、套袋、裹布、捆扎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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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,生半夏如果直接卖给消费者是有毒的,所以只能卖给中药材批发商或制药厂。 加工后可作为中药材。 经过不同方式加工后,中药饮片的功效不再是初级农产品。 半夏不能作为食品或初级农产品销售,不列入药食同源物质目录。

一些药材作为农产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很常见。 在电商平台上,也有商家以农产品为名销售中药材,宣传其疗效。

有些中药材确实是药食同源的原料。 根据规定,它们既可以作为药物,也可以作为食品。 那么,与药食同源的中药材是否可以作为农产品销售,与药食非同源的中药材是否可以作为农产品销售呢?

我们整理了有关此问题的一些信息。

卫生部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》中,对药品和食品同源的物品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物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。保健食品中禁用。 这三个目录就是我们常说的《药食同源目录》、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》和《保健食品禁用原料目录》。
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清单

{即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物,但可以添加既属于食品又属于中药材的物质}。

丁香、八角、小茴香、刀豆、小茴香、小蓟、山药、山楂、马齿苋、黑蛇、乌梅、木瓜、火麻籽、代代花、玉竹、甘草、当归、银杏、白扁豆、白扁豆花、龙眼(桂圆、百合、肉豆蔻、肉桂、余甘子、佛手柑、杏仁、沙棘、芡实、胡椒、红豆、阿胶、鸡胗、麦芽、海带、大枣、黑枣、野枣)、罗韩国、郁李仁、金银花、青果、鱼腥草、生姜(生姜、干姜)、枳壳、枸杞、栀子、砂仁、胖大大海、茯苓、香橼、根茎、桃仁、桑叶、桑葚、橙子、桔梗、根瘤蚜、荷叶、萝卜子、莲子、高良姜、淡竹叶、淡豆豉、菊花、菊苣、黄芥子、黄精、紫苏、紫苏籽、葛根、黑芝麻、黑胡椒、槐米、槐花、蒲公英、蜂蜜、香榧、枣仁、鲜白茅根、鲜芦根、蛇毒、橘子皮、薄荷、薏苡仁、红豆杉、覆盆子、广藿香。

人参、山金银花、香菜、玫瑰花、松花粉、葛根、夏枯草、当归、山奈酚、藏红花、草果、姜黄、荠菜、党参、肉苁蓉、石斛、西洋参、黄芪、灵芝、天麻、山茱萸、杜仲叶作为药品和食品使用,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剂量,必须由试点企业使用。

国家卫健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录

人参、人参叶、人参果、三七、茯苓、蓟、女贞子、山茱萸、牛膝、川芎、川芎、马鹿胎、马鹿茸、马鹿骨、丹参、刺五加皮、五味子升麻、芦笋、天麻、太子参、巴戟天、木香、木贼、牛蒡子、牛蒡子、车前草、车前草、北沙参、贝母、玄参、地黄、生何首乌、白术、白术、白芍、白豆蔻、决明子、石斛、地骨皮、当归、竹根、红花、红景天、西洋参、吴茱萸、牛膝、杜仲、杜仲叶、沙元子、牡丹皮、芦荟、白术、补骨脂、诃子、赤芍、远志、麦冬、龟甲、紫苏、侧柏叶、大黄、何首乌、刺五加、玫瑰果、泽兰、泽泻、玫瑰花、洛神花、知母、罗布麻、苦丁茶、金荞麦、金樱子、青皮、厚朴、姜黄、枳实、枳壳、柏仁、珍珠、绞股蓝、胡芦巴、茜草、党参、韭菜籽、何首乌藤、香附、骨碎补、党参、桑树皮、桑枝、贝母、益母草、积雪草、淫羊藿、菟丝子、野菊花、银杏叶、黄芪、鄂贝母、番泻叶、壁虎、越橘、国槐、蒲黄、蒺藜、蜂胶、罗望子、旱莲草、熟大黄、熟地黄、龟板。

国家卫健委公布保健食品禁用中药名录(毒副作用较大的中药)

八角莲、八角马、千金子、沉香、天仙子、附子、方解根、桑叶、马钱子、六角莲、天仙子、巴豆、水银、长春花、甘遂、天南星、生半夏、生白附子、生枸杞、白根、孤挺花、关木通、农吉丽、夹竹桃、朱砂、稻壳(罂粟壳)、红豆杉、红茴香、红粉、羊角敖、羊鸭、丽江人马、北京大戟、昆明山海棠、河豚、羊花、绿瓢虫、鱼藤、洋地黄、黄花、牵牛花、砒霜(白砒霜、红砒霜、砒霜)、草五、香加皮(柳树皮)、骆驼荚、鬼臼、草草、铁棒槌、百合谷中药、雪艾草、黄花夹竹桃、斑蝥、硫磺、雄黄、雷公藤、颠茄、藜芦、蟾蜍。

除这三类外,还有蛹虫草、人参(人工种植)、乌梅叶、刺五加、辣木叶、茶树花、甘蓝、青钱柳叶、线叶金雀花、枇杷叶、柳腊梅、湖北海棠(茶海棠)叶、毛叶叶等列入新资源食品目录,可作为一般食品原料。

根据卫生部《关于不得使用黄芪等物品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批复》(卫监函[2007]274号),《可用于保健的物品目录》中的中药材Foods”仅用于保健食品。 “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。”

关于禁止使用“黄芪”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批复(卫监函[2007]274号)

【发证单位】卫生部

【发布文号】卫监函[2007]274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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